為了進一步增強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凌源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4月19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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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督促我市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履行守法誠信義務,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氛圍,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1號)、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遼人社〔2016〕266號)、《朝陽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朝政辦發〔2016〕41號)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遼人社〔2022〕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是根據凌源市境內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特別是凌源市境內工程建設領域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應當根據事實,遵循依法、公正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負責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工作,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年4月開展一次星級評價。
第五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主要依據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舉報投訴查處以及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監察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取得的企業上一年度信用記錄進行。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對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進行評價:
(一)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
(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情況;
(三)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
(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八)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九)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對工程建設領域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進行評價:
(一)勞資專管員(勞務員)配備情況;
(二)施工總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三)職工名冊建立情況;
(四)實名制及考勤制度建立情況;
(五)建設單位與施工總包單位簽訂農民工工資分賬撥付協議情況;
(六)施工總包單位在招投標確定的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情況;
(七)勞務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包單位代發工資情況;
(八)勞務分包單位勞動合同在施工總包單位備案情況;
(九)施工總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進行銀行代發工資情況;
(十)完善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情況;
(十一)推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費情況;
(十二)設立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情況。
第七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劃分為星級評價采用五星制計數:
(一)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未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第一年未發生被查處行為的加一星,逐年累加,五年為一個周期,五星為上限,五年后星級清零,重新評價。
(二)企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但不屬于減星所列情形的,則不加星。
(三)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減星處理。
1.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以及存在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4.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
5.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6.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工程建設領域企業未落實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列十二種情形之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律減星處理。
第八條 作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5月通過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或紙質等適當方式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星級評價結果公示后,異議期為15天,如企業有異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復核。
第九條 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結果應歸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情況,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內的企業實行分類獎懲機制。
(一)對于當年被加星的企業,適當減少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頻次。工程建設領域連續三次被加星的,對其新增工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降低50%的存儲比例;連續五次被加星的,對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二)對于當年不屬于減星且不加星的企業,適當增加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頻次,工程建設領域類企業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嚴格按照遼人社〔2022〕5號文件執行,不予減免。
(三)對于當年被減星的企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工程建設領域企業被減星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第十一條 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結果確定后,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降級的,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重新評價,及時調整其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
第十二條 對于當年被減星的企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敦促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因未落實本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二十一種情形之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律減星處理。被減星的企業,按照《朝陽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朝政辦發〔2016〕41號)當年記錄為失信企業,對于達到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標準的,依法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與發改、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按照《朝陽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朝政辦發〔2016〕41號)對企業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整合信息資源,提高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對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對象開展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星級評價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凌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